對話人
互聯網金融專家、中國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鄧建鵬
《法制日報》記者 陳 磊
對話動機
5月12日,從事P2P網貸行業研究的第三方機構發布報告稱,截至2015年4月底,全國共有3054家P2P網貸平臺。2014年全年,問題P2P平臺總數為275家,其中詐騙類平臺高達126家。P2P網貸領域為何會出現這樣的局面?如何引導這一新型行業穩健發展?《法制日報》記者圍繞這些問題與業內專家展開對話。
網貸行業缺乏有效監管
記者:5月12日,從事P2P網貸行業研究的第三方機構發布報告稱,截至2015年4月底,全國共有3054家P2P網貸平臺。資料顯示,自2012年以來,包括網貸平臺在內,互聯網金融已形成網貸、眾籌、第三方支付、保險、銀行、信托等多種形式的網上金融交易結構。這樣的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您認為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鄧建鵬:原因之一是存在融資難、融資貴、融資險問題。“二八法則”在金融領域同樣適用,也即傳統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等)在過去長期為20%的人群(大客戶,如大型企業、國企、央企等)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80%的人群(小客戶,如中小微企業、農戶、個體工商戶等)則長期自傳統金融機構融資非常困難。后者融資困難,也存在其客觀理由,如缺乏銀行所需要的可抵質押物(比如商品房、汽車等不動產、動產),單筆貸款小、風險大且難以控制,致銀行放貸成本高而不愿放貸。因此,廣大人群與機構具有很大的融資需求,這些需求的一部分被迫通過民間高利貸的途徑給予解決。
原因之二是,近年互聯網技術尤其是移動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伴隨著大數據科學、云計算等的突飛猛進,在技術上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推動力。上述兩者的結合,使得廣大民眾的理財、投資和融資行為變得更簡單。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降低邊際成本,提高邊際收益。
記者:第三方研究機構的上述報告還顯示,2015年4月,全國P2P網貸發生倒閉、跑路、提現困難等各種問題的平臺新發生53家。2014年全年,問題P2P平臺總數為275家,其中詐騙類平臺達126家,占問題P2P平臺總數的45.8%。這些數據背后反映了什么問題?
鄧建鵬:一是P2P網貸行業近年一直缺少有效監管,行業持續存在“野蠻生長”的狀態,合法合規者有之,借機集資詐騙者亦大有人在,造成廣大投資者損失慘重。二是表明行業亟需合適的監管措施,控制行業風險,維持社會穩定。
記者:在前述論壇上,有業界高管認為,人們對包括網貸市場在內的互聯網金融缺乏認識,互聯網金融現狀無定位、無規則、無序發展。還有業界高管認為,中國將迎來互聯網金融“黃金十年”,業內面臨洗牌無需驚慌。業界對互聯網金融存在如此相去甚遠的評價,反映了怎樣的現實?
鄧建鵬:一方面,行業確實存在無序發展等狀況,但這并不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基于過去長期存在大量人群未曾充分獲得金融服務的情況,因此互聯網金融在中國有著廣大的發展空間。不過,互聯網金融在獲得美好前景的同時,中國應該逐漸加強該領域的監管,推動行業正面進程,以免時間一長,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監管與創新需兼顧平衡
記者:2014年,互聯網金融不僅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監管部門也密集發布規范意見,如提出“互聯網金融的5大監管原則”、“對互聯網金融差別化監管”等。今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也表示,關于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指導文件會很快出臺。這是否意味著監管部門正在對互聯網金融行業進行制度規范?這將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怎樣的影響?
鄧建鵬:是的,自去年以來,“一行三會”等監管機構不斷在緊密調研,為出臺監管規則做前期準備。
影響可能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推動互聯網金融正面發展,對違法違規的從業者、相關機構給予法律懲治,控制互聯網金融帶來的風險。另外一個影響是,因為可能的監管過嚴,使得互聯網金融創新失去發展空間。
記者: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監管部門應該如何應對?
鄧建鵬:監管部門需要控制好監管與創新之間的平衡。監管過嚴,創新空間不足;監管過松,形同虛設,違法違規的從業機構大行其道,禍害互聯網金融的正常發展。
記者:從立法層面來看,面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我國應該遵循怎樣的監管路徑?
鄧建鵬:我國應該遵循硬法(制訂的國家法律)與軟法(行業協會自律章程)相互配合。
互聯網金融正在高速發展與分化組合之中,監管機構不適合制定具體細微的硬法。因此,宜設定監管大框架,具體細則交由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自律章程的方式彌補。
具體而言,其一,監管機構制定宏觀監管規則,設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設定負面清單,劃定互聯網金融行業不得涉及的一些底線,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其二,在監管機構推動下,各行業協會經由成員企業協商并經監管機構備案,制定自律章程,對成員企業準入機制、高管要求、軟硬件設備標準等具體內容提出系列要求。自律章程必須有實際效果,因此宜約定行業協會內部制裁機制。其三,從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針對諸如網絡借貸或眾籌等行業,監管機構可設立全國統一的第三方信息與證據登記和認證機構。所有網絡借貸平臺發布的債權信息、借貸合同等皆統一保存于該機構。一旦消費者被侵權,這個第三方機構可以出示經過認證的電子數據證據(如借貸合同),或者網絡借貸平臺(包括眾籌平臺)出現虛構、欺詐等行為,該統一機構起到了出示證據的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