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基本生活保障。通過財政兜底保障等形式,建立困境兒童保障制度和保障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標準按集中供養、散居孤兒、困境兒童等類別進行發放。
二是強化資格審查核實。認真做好孤兒及困境兒童資格認定審查,對各鎮(街道)申報資料逐一進行審查核實,切實做到不錯不漏,應保盡保;對符合條件的新增孤兒及困境兒童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對已超齡的人員及時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三是強化信息綜合利用。綜合運用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將孤兒及困境兒童保障信息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卷立檔;同時,把孤兒及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的審批、發放工作與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結合起來,借助“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強化動態監督管理。加強孤兒及困境兒童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孤兒及困境兒童堅持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建立動態管理臺帳,將兒童狀態發生變化、兒童類別按實際情況需調整的,及時通過系統進行申請變更或退出操作,確保孤兒及困境兒童有增有減。(祝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