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基層檢察機關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和過失犯罪案件逐漸增多,針對這一現狀,商南縣檢察院適時加大了對檢察環節中捕前和解工作的力度,盡力在審查逮捕階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將矛盾化解情況和協議履行情況作為審查逮捕的重要考察因素,確實做到“少捕、慎捕”,著力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為了使捕前和解工作做到及時、有效,該院偵查監督部門適時制定了《輕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工作制度》,對輕微刑事案件捕前和解工作進行了系統的規定,使捕前和解工作趨于規范化、制度化。同時,該院偵查監督部門適時將關口前移,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引導、配合偵查人員做好當事人思想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為捕前和解工作取得實效打下堅實基礎。
在輕微刑事案件中,即便當事人內心有強烈的和解愿望,但往往因為斗氣,開始時大多不愿和解,要么漫天要價,要么放棄賠償以換取對犯罪嫌疑人的加重處罰,因此捕前和解的方法尤為重要。為此,該院專門同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矛盾調解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調解機構會簽了檢調對接機制,由上述組織主持和解,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8月份的一起輕傷害案件,馬某因瑣事與張某發生沖突并將張某打成輕傷,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賠償金額遠高于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雙方一時難以達成和解協議。案件進入審查逮捕階段后,該院偵查監督部門及時啟動捕前和解程序,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和解,經過多方努力,被害人家屬最終提出了合理要求,雙方達成了捕前和解協議。
對于在審查逮捕環節達不成和解協議而又確有逮捕必要的,該院偵查監督部門不是一捕了之,而是繼續與有關辦案部門保持聯系,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力爭做到案結事了,最大程度修復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