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擔民事責任之外,陳羲認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當氣溫低于零攝氏度時,高速公路路面結冰,汽車行駛有可能發生危險,這是常識。不管漢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是否意識到這一危險性,都已觸犯了刑法,司法機關應當追究“漢十高速公路”的刑事責任。
對于這種觀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并不完全贊同。他認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的確與行駛在高速公路上的車主形成了合同關系,但這僅僅是道路使用合同。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來說,在這份合同里沒有安全義務。此外,就道路使用來說,并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在產品質量法里,也沒有提及道路交通安全。
“但是,在三種情況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部門應當承擔責任。”喬新生分析說:第一種情況是公路管理者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即在雨雪天氣時,沒有通過公示牌、電子顯示屏向駕駛員告知路面、天氣情況,提醒駕駛員謹慎駕駛;其二是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在應當封路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封路導致事故發生;其三是在車流嚴重超負荷造成路面堵塞的情況下,公路管理部門沒有及時有效疏導,導致出現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