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月前,中國留學生董小姐在英國拉夫堡大學宿舍丟失一部價值3000元的iPhone4手機,英國警方在另一個城市為其找回手機。近日,盜竊犯在法院受審,董小姐將受英國警方邀請出庭作證,往返中英的機票,以及在英國的食宿、交通費用10000元人民幣左右,由英警方承擔。(1月17日《新京報》)
一個小小的刑事案件,為確保證人出庭,英國人可以說不惜代價,這種對證人出庭的重視,對司法公正要求之嚴苛,由此可見一斑。
其實,這也是被制度逼的。在英國,控方(警方)提交法院的起訴書必須在背后記載本方證人的姓名,必須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否則,視該證據為不存在,由控方承擔不利的后果。證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形只有兩種,一是用各種方法都無法使證人出庭作證(例如下落不明),二是該證人為一不可信賴的證人。這兩種情況下,若該證人證言不是對案件基本事實無關緊要,則控方承擔敗訴后果無疑。
正因為證人不出庭有如此嚴重不利的后果,英國警方才不惜一切代價讓證人出庭,英國證人出庭率之高,也可想而知了。
而在中國,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卻非常低。例如據有關資料,深圳中院的證人出庭率一直徘徊在2%至5%之間;北京某中院轄區某年度的5500件刑案,證人出庭的只有29件,只占案件總數的1%。著名的李莊案一審中申請了6名證人出庭作證,最后一名也未出庭,法庭解釋的理由,居然是證人不愿出庭。這種情形下的辦案質量自然難以得到保障,出現一些荒誕離奇的冤假錯案,也就不足為怪。
刑訴法在修訂前,我國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對證人出庭的硬性要求不夠;刑事審判流于形式,法院對檢方配合有余、制約不足,許多刑事法官存在“證人不出庭,質證更簡便”的意識等,但證人出庭缺乏足夠的經費和人身保障,恐怕也是重要的因素。一方面,證人不出庭,法律沒有規定任何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證人出庭了,經濟上沒有補償,人身安全也沒有十分保障。人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在這種情況下,證人選擇不出庭,幾乎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好在,新修訂的刑訴法加強了對證人權益的保障。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加強了對證人的人身權的保護,規定了對證人及近親屬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等措施;二是明確了對證人出庭的經濟補償,規定證人因作證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予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過,要讓這些措施執行到位,恐怕還得在制度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才行。
與此同時,新刑訴法對證人應當出庭也作了一些硬性的要求,例如,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也看到,法律對“證人應當出庭”加了這么嚴格的限定條件,相比英國警方為一個3000多元的小案子,花萬元多代價保障證人出庭,我們的證人出庭“門檻”,有必要進一步降低。
書面證言代替證人出庭,這難以保障被告人和辯護律師的辯護權,有礙司法公正的實現。保障證人出庭,事關“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能否落地,所以,國家當在資源上給予充足的保障和支持。(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