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單位職工已購買的公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據此,可以確認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成本價購得的房改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對該財產應予以分割。
對于房產可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首先確認該房屋產權歸雙方共有,在共有期間,共有人對該房產共同享有使用、處分、收益等權利,共同承擔維修、管理等義務。若該房產歸一方使用,使用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房屋一半面積的房屋使用費。同時,雙方約定待房產具備上市條件后再予以分割,屆時若雙方均不需要房屋,則可將房產按當時市價出售,所得款項扣除各項稅收、手續費等費用后,由共有人各半分割。若共有人之一確有實際居住需要,得房者可按房產當時市價之一半支付給對方,以實現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