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丈夫簽字拒絕手術致孕婦死亡”案二審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原告、被告雙方均進行了申訴。此案并未當庭宣判,法院將擇期宣判二審結果。
死亡孕婦李麗云的父母訴稱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問題,與其女死亡有因果關系。原告律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判決書中所采信的司法鑒定結論不科學、不公正、不合法。為此,原告方提出上訴要求,并在24日的庭審中進行申訴。
朝陽醫院認為,院方對患者提供了積極的醫療救助與人道主義關懷,在患者“丈夫”簽字拒絕手術的艱難情況下,已經使用了法律范圍內所有可以使用的辦法救助患者,充分履行了醫院與醫務人員的職責。患者“丈夫”的不配合與拒絕治療是影響患者預后的重要原因。
朝陽醫院明確表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同時,鑒于李麗云父母痛失愛女,家境困難,在醫院無責的情況下,可以向其提供一定人道主義關懷。朝陽醫院希望醫院的善意、醫務人員的善良能夠得到理解和尊重。
該案的一審根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果,判定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京西院區的醫療行為與李麗云的死亡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法院駁回了李麗云家屬的訴訟請求。
2007年11月21日下午,李麗云在“丈夫”肖志軍(二人尚未登記結婚)的陪同下到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呼吸內科門診就診。經過檢查發現,李麗云病情危重,醫院建議進行剖宮產手術,但因肖志軍拒絕簽字而未能進行。當晚,李麗云和腹中的孩子雙雙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