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顯示醫院存在過錯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為準確了解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過錯比例大小,2012年3月13日,安福縣人民法院委托江西建誠司法鑒定中心對這一醫療行為進行了鑒定。
鑒定書稱,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檢查出所有的胎兒畸形。根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條例》和《母嬰保健實施辦法》以及《超生產前診斷技術規范》規定,孕婦李娟在安福縣婦幼保健院進行彩超檢查,醫院未違反醫療管理條件。
不過,鑒定書也同時指出,安福縣婦幼保健院在2010年9月5日彩超報告中出現“股骨長6.3CM”的描述,但安福縣婦幼保健院并沒有告知孕婦李娟其測量結果可能僅僅是檢測一側肢體,使孕婦“誤以為”胎兒股骨發育正常這一錯誤概念,所以安福縣婦幼保健院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缺乏注意提示,存在一定的過錯,過錯程度10%。
專家認為存在法律因果關系
江西警察學院民商法教授劉德福分析認為,先天性殘疾嬰兒和嬰兒父母起訴檢查治療醫院賠償案件,近年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數目仍在增加。由于法律規范的有限性和醫療技術的復雜性以及醫療過程的多樣性,致使這類案件似乎沒有一致的標準,各地法院在處理過程中也各行其是。
劉德福分析說,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訴求需要依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直接原因和近因)來作出判斷。如果醫院采取周到的檢查和治療,就可以避免這種狀況轉化為現實。醫院的過錯不是殘疾嬰兒本身,而是未能夠檢查出嬰兒的殘疾狀況。殘疾兒出生導致父母撫養成本的增加與醫院未能查出胎兒殘疾的診斷過錯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因此,醫院應當就增加殘疾兒出生所致額外的費用承擔過錯責任。承擔責任的法律基礎是基于合同而生的職業上的高度注意義務,對應的請求權依據是,締約方的合理預期權和信賴權因醫院的過錯受到侵害,侵害的結果就是額外費用和成本的必然發生。
據悉,安福縣人民法院將于近期再次開庭審理此案,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大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