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安塞縣曹某因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登記時便借用了姐姐的身份證登記結婚。今年9月,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日前,安塞縣法院磚窯灣法庭審理了該案,將案由從離婚糾紛變更為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
2004年,曹某經人介紹與任某相識,同年12月16日雙方按習俗舉辦了婚禮。2005年3月,曹某與任某在當?shù)剞k理結婚登記時,曹某尚未達到法定婚齡,便借用姐姐的身份證登記,最終頒發(fā)的結婚證上也是姐姐的名字。婚后,曹某與任某生育一女,雙方經常爭吵。今年9月,曹某起訴“離婚”。
安塞縣法院磚窯灣法庭經審理認為,原告冒用姐姐名義申領結婚證,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被認定為同居關系。而婚姻登記部門未能認真審查,導致登記不實。已建議縣民政局對上述結婚證予以撤銷。同時,原告曹某與被告任某自愿就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一事達成調解。(西部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