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了解,北京市已發生多起流浪貓、流浪狗傷人,好心喂食者被判賠錢的案件。家住北京房山區的崔先生出于同情,常給一只野貓喂食,不想野貓抓傷人,崔先生以“飼養人”的身份被房山法院判賠300余元醫藥費給傷者。
去年豐臺法院也曾對另一起流浪狗喂養人被判賠償醫療費的判決。58歲的高女士在等待電梯時,被跟隨王女士一起乘坐電梯的兩只流浪狗的叫聲所驚嚇,導致高女士出現肢體麻木等癥狀被送至醫院。高女士把王女士訴至法院。豐臺法院判決王女士賠償醫療費769.31元。
豐臺法院認為,王女士雖然并非引起糾紛的兩只狗的所有人,但其曾喂養過兩只狗,并收留過它們一段時間,由于這種特殊關系的存在,在兩只狗跟隨其下樓時,其與狗之間即建立起臨時的管理關系。王女士雖出于善心照顧這兩只流浪狗,但在照顧時也應承擔必要的管理義務,故對于原告發生的醫療費,被告應當予以賠償。
記者手記
責任心比愛心更重要
此案中,原告肖女士愛狗,被告喬女士愛貓,她們都該是富有愛心的人,但是根據一審法院的判決,她們的“愛心”都有過錯,都要為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其實,法律并不反對人們愛貓、愛狗,只是要求人們在做好事的時候,也要負起責任來,首先明確地意識到自己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法律不會因為你做了好事,就免除你應該承擔的責任。在一個法治社會中,人們應該習慣性地考慮做事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即使是出于善心做好事,也要把好事做到位。
有人認為,從對養狗的態度,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法治精神。在美國,養狗有許多很明細的法規,被狗咬傷起賠點至少5000美元,還會附帶有其他賠償,要是咬傷了小孩的臉那就是上百萬的賠償費。每一個樂于炫耀名狗的美國人都會為狗買保險,這種保險包括理賠咬人、咬別的動物、咬壞東西、獸醫保健等等,缺一不可。據說凡是在大街上遛狗的大都是富人,因為他們肯花錢馴狗不咬人,甚至連貓也不敢咬。而窮人的狗沒錢訓練和買保險,于是大多被關在院子里不讓出門。(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