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婦二人駕車出游,妻子因嫌前方路人擋道,便狂按喇叭催促,引發路人不滿,雙方由此發生爭執。其間,王某用路邊早餐攤鍋內的開水將路人燙傷。日前,房山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2年4月30日,王某夫婦二人趁著五一長假開車出去游玩。假期路上車多,人也多,車輛行駛較為緩慢。當王某的妻子駕車行至房山區某酒店門口時,發現前方一名正在打電話的路人影響了轎車的通行,于是按喇叭提醒其讓路。但由于按喇叭的時間較長,聲音較大,路人心生不滿,回頭罵了兩句,于是雙方發生糾紛。其間,路人用凳子打了王某幾下,氣憤不已的王某隨手將路邊早點攤鍋內的熱水潑到路人身上,導致其被燙傷。經鑒定,路人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偏重),王某也就此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與他人發生矛盾后,不能正確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偏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被害人對引發犯罪亦負有責任,且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以上情節均可酌予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