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張女士意外懷孕,孩子的父親葉先生同意簽訂婚前協議,承諾婚后每個月給張女士2萬元后,二人結婚。不料,這段婚姻僅維系一年零兩個月,最終,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后,張女士將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履行婚前協議,給付28萬元。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葉先生不服,提起上訴。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公開審理此案。>>婚前協議
女方每月2萬生活費
據了解,今年30歲的張女士是一名舞蹈演員,13時就開始當文藝兵的她,出演過一些電視劇。2009年,張女士開始與葉先生談戀愛,戀愛期間,她不慎懷孕。
“我是演員,工作較多,本不想懷孕,但考慮到打胎對身體影響很大,加上葉某也強烈要求生下孩子,不得已我只好辭去了工作。”張女士在起訴書中稱,辭職后自己失去了較豐厚的收入,母親為照顧自己也丟掉了工作。
2010年1月28日,張女士和葉先生簽訂了婚前協議,雙方約定,從領取結婚證一起生活起,葉先生每月支付張女士人民幣2萬元,如因葉先生的原因離婚,張女士還將獲得葉先生的兩套房屋。次日,兩人登記結婚。
盡管有婚前協議作為約束,兩人婚后的生活并沒有想象中那般幸福。張女士稱,婚后,丈夫經常夜不歸宿,且不按婚前協議的約定給付生活費。兩人因此經常爭吵,最終導致感情破裂。
2011年3月,失望透頂的張女士與葉先生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因葉先生承諾婚前協議繼續履行,所以張女士就沒把婚前協議的內容寫進離婚協議中。但此后,葉先生一直未履行婚前協議的約定。
最終,張女士將葉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履行婚前協議,給付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的生活費共計28萬元。>>一審勝訴
判決婚前協議有效
據悉,一審中,葉先生不同意前妻的所有訴訟請求。他辯稱,案件是債權的訴請權,現已過訴訟時效。此外,前妻起訴狀中所寫內容與事實不符,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寫明雙方無共同債權債務。
對此,張女士提出葉先生曾以買房后無力支付生活費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自己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一審認為,雙方自愿簽訂的婚前協議合法有效,并據此判決葉先生給付張女士28萬元。>>二審開庭
雙方當事人未到庭
昨天上午9點30分,一中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當事人均未到庭,張女士的母親王某作為其代理人出席庭審。
“法院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很正確。”法庭上,王某痛斥葉先生的種種不是,稱女兒的婚姻是一場騙局。
“他口口聲聲告訴我,每年要賺100萬,要給我女兒好的生活,結果結婚后根本見不到人,每個月2萬元的生活費也從來沒給過。女兒現在沒有工作,一直是我養著她們娘倆。”
對此,葉先生的代理人反駁稱,婚后一直由葉先生的母親向張女士支付生活費。“光給張女士買的奔馳轎車、珠寶首飾都遠遠不止本案訴訟中的28萬了。因為證據問題,我方不想再主張罷了。”
“葉某就是想拿協議來騙我女兒,希望我女兒安心嫁給他啊!”張女士的母親越說越激動。
葉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雙方離婚后因房產和錢的問題,先后打了三場官司,葉先生一方愿意調解,但有前提,“如果她們愿意騰出房子,我可以做做葉先生的工作,把所有的矛盾糾紛一并解決”。
而張女士的母親認為,現在居住的房子方便外孫上幼兒園,等外孫幼兒園畢業后方可考慮騰房。
昨天上午,法庭并未當庭宣判。>>律師說法
婚前協議應予鼓勵
據了解,在西方國家,簽訂婚前協議已經非常普遍,近年來,在我國也有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簽訂婚前協議,但很多年輕人會把山盟海誓寫入協議當中。對此,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飛表示,這樣簽訂的婚前協議未必有法律效力。
陳飛認為,準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之前進行婚后財產約定應予肯定和鼓勵。但如何簽訂有效的婚前協議,以下幾點應引起重視:一、做這類約定時,不要把權利全部給一方,而把義務全部給另一方,這樣有可能因內容過于絕對而導致無效。二、不要以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為條件,例如,不得離婚等等。三、在約定時,建議盡量辨用法言法語等專業語言,而不要辨用“凈身出戶”等模棱兩可的字眼。(記者楊鳳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