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手機社交軟件的興起,極大地促進了信息溝通與人際交往的便利,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將社交軟件作為賣淫嫖娼的平臺,利用“搖一搖”、“尋找附近的人”等功能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甚至開始出現有人建立頗具規模的微信群,專門用于介紹賣淫活動等。
深圳新聞網記者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5月5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首次批捕了一宗通過開設專門的微信群進行介紹賣淫活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江某等5人被逮捕,而該案中反映出的人員規模、作案手法等,都讓辦案人員為之一驚。
開設微信群專門用于介紹賣淫
據悉,江某等人為了方便介紹他人賣淫,從中賺取介紹費,便專門開設了微信群“某某深圳演藝圈”等,伙同犯罪嫌疑人張某、顧某等人,利用微信虛擬的網絡平臺,將分散的賣淫女以營銷的模式,先后招募組成群員,以賣淫和介紹賣淫牟利為目的,長期從事賣淫犯罪活動。
與一般賣淫團伙不同的是,她們將微信群作為了供她們專門介紹提供賣淫服務的平臺,除了“某某深圳演藝圈”外,江某、張某等人還建立了“某某麗人群”、“某某藝人校花群”等多個微信群,群員除少部分是“經紀人”和攝影照相推銷人員外,絕大部分都是賣淫女,并且要求是熟人拉入群、身高容貌姣好等。其中僅“某某深圳演藝圈”一個微信群,群員即近500人。
賣淫女要想提高自己的賣淫價格,就會在微信群內聯系攝影拍照人員拍各種性感的照片,由專業人員幫其將相片進行技術處理,并由文化傳播公司的推銷人員幫其做一套假的個人宣傳資料。
隨后,賣淫女通過推銷人員聯系“某某百科名片”的公司辦理上網發布信息,這樣她們的信息一搜索出來就成了各種選美明星、知名模特、出演過多部電視劇的演員等,從而使她們的賣淫價格大幅提升,一般“出場”都是數千元甚至上萬元。
在微信群上,群主及群內全體人員,在微信群內常發布賣淫嫖娼信息的“開工信”,通告開工區域、價格、長相、身段、名氣等,并通過微信群通告地點、價格、特定性服務需求等嫖客需求信息。
群內群主與成員之間,相互介紹賣淫,誰介紹誰提成,甚至還有賣淫女接單后坐飛機到外地去賣淫。
賣淫結束后,賣淫女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將介紹費用交付給介紹者。若有人賣淫后卻“跑水”(不支付介紹人的介紹費),介紹人則會制作“封殺貼”將該賣淫女的違規行為在微信群里進行公示,其他群員也會以不介紹生意進行“封殺”,并且會提醒群主使用微信“踢人”將她驅逐出群。
通過社交軟件違法犯罪也“栽”了
“五一”節前兩天,該案移送深圳市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厚厚的十本卷宗,近百份筆錄。為此,本已計劃好出游的市檢察院陶然檢察官,假期內還整整加了3天班。
據查,涉案人員都在微信群上,有的作為建群者或參與者,介紹賣淫自身也參與賣淫,有的作為專門的“經紀人”,招募并幫賣淫女介紹嫖客等。
“我們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江某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涉嫌介紹賣淫罪,符合逮捕條件,且有逮捕必要。因此我院依法以涉嫌介紹賣淫罪對江某等5人批準逮捕。同時,我們也列出了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要求偵查機關進一步做好偵查取證工作。”
陶然檢察官談到,“隨著我國打擊涉黃行為力度的加大,一些原先的賣淫團伙也轉移到網絡上,并利用一些手機社交軟件的虛擬性和便利性,以為可以逃避打擊。組織、介紹、容留賣淫等都是涉嫌犯罪的,雖然通過虛擬的網絡途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打擊的難度,但此次江某等5人被逮捕,也再一次說明,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都不應心存僥幸,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通過社交軟件進行違法犯罪行為也不能逃避打擊。”
記者另獲悉,除江某等5人已進入司法程序外,還有多名通過該微信群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違法人員、以及微信群上幫賣淫女拍藝術照、宣傳推廣的文化傳播公司的人員等,也已被查處。
對網絡涉黃信息也應“零容忍”
一些不法分子建立微信群并作為專門的賣淫嫖娼的平臺,辦案部門有無什么建議?
對此,在呼吁加大打擊力度、提倡潔身自好的同時,陶然檢察官還建議說,希望能加大軟件運營監管力度,特別是手機社交軟件的運營商,應進一步完善運營監管等制度。
“手機社交軟件的運營商,應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監管審核,分析信息的可能傳播區域以及傳播方式,強化圖片信息的監控力度,并建立不良信息網絡報警機制,及時清除色情信息,對于一些發布違法信息的微信群等,要及時封殺或注銷。”
另外,從該案件中也能明顯反映出來,背后有一些搜索引擎公司有償推廣的影子。一些賣淫女的虛假并暗含違法信息的個人宣傳資料,通過推銷人員包裝后聯系“某某百科名片”的公司,可以順利通過網絡審核進行發布,這樣讓她們的各類公開信息、特別是配上性感圖片等,就成了各種獲過獎的選美明星、知名模特等,這在一定程度上有意無意的成為了她們違法活動的幫兇。
“一些搜索引擎公司過于注重商業利益,或對員工的管理不嚴等,造成出現這種涉黃信息、虛假信息都能堂而皇之通過審核的亂象。對于網絡涉黃信息也應‘零容忍’,搜索引擎有償推廣也應納入法律的監管,畢竟,我們都需要一個健康的網絡環境。”(記者 張玲 通訊員 汪林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