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武練 董楠)7月26日早上8時,山陽縣色河派出所接到110指令:郭女士報稱其昨夜11時停在色河鋪鎮陸灣村浴池路邊的車輛被盜了。色河派出所立即派民警驅車趕往事發地。到達現場后,民警給報警人郭女士打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后來電話被轉移到人工秘書臺。
面對無法聯系到報警人,按照專業習慣,民警一般都會把報警人設想處于更危險的境地。于是,出警民警便在事發地進行走訪調查,經過對附近20多戶群眾走訪調查,群眾紛紛表示:“路邊昨晚沒有停過車,沒有聽到丟車的消息。”中午11時許,民警把調查情況匯報給110指揮中心,指揮中心經過多種渠道終于聯系上了報警人郭女士。郭女士稱:“車被自己人開走了。”之后對自己謊報警情的行為表示道歉。色河派出所遂對郭女士進行批評教育。
民警提醒,謊報警情不僅是對公共資源的巨大浪費,而且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謊報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