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日報原總編室主任兼專題部主任顧克非因貪污罪被豐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一審宣判后,顧克非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訴。7日上午,該案二審在二中院開庭。
豐臺檢察院指控,今年40歲的他利用負責編稿、審稿及收取“行業定向費”等職務便利,將總計金額為42.5萬元的“行業定向費”截留并據為己有。
去年1月被抓捕后,顧克非曾供述說,他所在的消費日報社是自收自支的國有正局級事業單位,他擔任的專題部主任是正處級?!皩n}部每年要向報社交30萬元,這是我的考核指標?!彼f,要完成這30萬,除了拉廣告、找贊助之外,還有一項叫作“行業定向宣傳費”,也就是常說的“軟文”。2012年,顧克非經人介紹認識了隋某,雙方開始合作經營“軟文”,費用由隋某打入顧的個人銀行卡?!斑@些版面費我都沒有上交單位,私自截留了。2013年底我將其中的20萬元買了招商銀行的基金,其余的都用來補貼家用了。”
但在后來的供述中,他推翻了自己之前的說法,他認為,他所犯的是職務侵占罪,而且只截留了3萬元。
在一審中,顧克非和他的辯護人強調,他的這個“處級干部”,只是報社內部崗位,而不是正式意義上的國家人事或干部任免,并不能因此而認定他是國家工作人員。他所做的事情,實質上是消費日報的經營行為,并非從事報社新聞事業的公務行為;消費日報設立專題部進行的經營,說到底是一種違法違規的行為,所牟取的也是一種非法利益;雙方實質上形成了報社內部的經濟承包關系,顧克非用個人賬戶收取版面費,也是沿襲了這一領域的行規。他的律師說,這樣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但一審法院認為,顧克非是不是具有正式編制,并不影響他主體身份的認定。他所說的“承包”,在法律上也不成立。法院指出,消費日報社為顧克非配備了相關工作人員,這些人員的工資均由消費日報社支付,而專題部的所有收入則應由消費日報社統一管理并重新分配。這些情況并不符合“承包”關系中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典型特征。
為此,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顧克非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五萬元,并責令被告人顧克非退賠消費日報社42.5萬元。
7日上午,顧克非當庭陳述了上訴理由。他說,“文稿承包”是報社的非法經營行為,為了晉升和考核,他必須履行這種行為。而這是報社的行為,對他本人而言則屬于公務行為,跟新聞工作不相干。他表示,一審法庭在查清他和報社之間的承包關系之前,就認定他是貪污并不客觀。涉案的42.5萬元的“軟文”收入,并非報社的收入,而是由每個部門承包人支配用來發獎金等,這是歷來的慣例。
然而,這樣的“承包”并沒有明確的合同。在回答辯護人“為何不簽合同”的時候,顧克非明確說:“這種軟文費用是違法的,消費日報因此受過兩次黃牌警告。”
截至記者發稿,庭審仍在繼續。 甘南 攝 (記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