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對原告李攝森提出的申請事項作出答復,是被告新興縣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了解到,李攝森家人提交的《申請書》內容為:向申請人李攝森發放見義勇為一次性撫恤獎金130萬元整人民幣;對之前所產生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予以支付結清(以醫院的憑證為準);給予李攝森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
據了解,2012年8月23日,新興縣人民政府向李攝森頒發了“見義勇為”稱號。據此,李攝森家人提出,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李攝森在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之后依法享有相關的獎勵與保障。“我們是根據這個規定向政府申請上述撫恤獎勵的發放以及申請相關保障的。”李潑森說。
律師說法:不適用條例但建議進行補償
據統計,李攝森事件受捐善款總計89.3萬元。對于善款去向,證據顯示善款到賬后,直接劃入了負責救治的醫院。至2013年年底,救助金耗盡。因為欠費,李攝森的治療時斷時續。為此李聰森曾在廣州天橋下為弟弟舉牌募捐,籌到10萬元。
“這些錢全部用在了李攝森治療上,現在每天大約還要花費數百元。”李潑森表示,現在家人真不知道下一步該怎么辦,向政府申請救助獎金,用于后續治療,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廣東正大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許瀚律師表示,《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而李攝森見義勇為的行為發生在2012年6月1 日,故不能夠直接適用該條例。考慮到其見義勇為的精神與家庭實際困難,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參照該條例進行補償,不要讓“英雄流血又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