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找“小姐”不成,南鄭男子陳某便謊稱找女服務員外出吃飯,乘機在荒郊野外將女服務員強奸。近日,陳某因強奸罪,被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去年10月2日晚8時許,趙某駕駛一輛摩托車到勉縣城區一家足浴店,要求經理提供“小姐”進行特殊服務,經理稱自家店內沒有此服務,建議其到勉縣城區的另一家洗浴中心看看,并將該洗浴中心老板的電話告訴了趙某,后趙某打電話給足浴店老板稱找服務員陪吃飯,許諾飯后支付300元,足浴店遂安排女服務員王某去陪同。
當日晚8時30分許,趙某駕駛摩托車帶上王某沿勉縣城區賈旗路向南行駛,又沿108國道向東行駛至堰河大橋西端。隨后,將王某帶至路邊草叢處,命令王某將衣服脫了,王某便準備逃跑,趙某追上前用胳膊勒住王某的脖子,并用拳頭毆打王某的頭部,王某沒敢反抗,被趙某拉回草叢處奸淫。
之后,趙某沿河堤路繼續向西北方向行駛,王某發現趙某沒有返回的意思,要求其掉頭未果,就從摩托車上跳下來逃跑腳被摔傷。趙某就掉轉車頭帶上王某沿河堤路返回,趙某沿河堤路原路返回將車停放在路邊,將王某拉下車說“再發生一次關系就放你走”。王某拒絕,趙某抓住王某的胳膊強行將其拉到河堤邊的一根電桿附近,王某趁機逃跑,趙某追上王某掐住其脖子回到電線桿處,又將王某按在地上強行發生關系。兩人穿衣時,一駕駛摩托車的男子途經時停車觀看,趙某辱罵該男子并與其發生爭吵,王某就趁機穿上內褲,用手提著鞋,赤足跑向附近路邊一個工地活動板房處敲門求救,板房內的民工遂打電話報警。民警驅車趕到現場,趙某已逃離現場。
2014年10月3日,經勉縣醫院診斷:王某某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2014年10月29日,經漢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王某被強奸時被強奸時所穿的內褲上檢出的DNA來源于趙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