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石建盈)近日,商洛市市場監管局下發《關于在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決定在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建立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暫行機制,著力轉變執法理念,回應企業關切,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意見》采用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形式,規定對30項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管理、廣告、商標、食品、特種設備、計量、價格等市場監管行政執法領域。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動態調整。《意見》對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進行了明確:一是屬于首次違法,且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二是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持續時間較短,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三是具備整改條件,且有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等情節;四是屬于《商洛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所列情形;五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因素。
《意見》要求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要準確把握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決做到執法有據、程序合法、過罰相當、公平公正。對屬于清單范圍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經調查后認為不宜免予行政處罰而應立案查處的,按有關規定依法立案查處。市場主體承諾改正但未在限期內改正到位,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場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結合其違法的其他方面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將違法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予以公示,著力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