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區分局審核后,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上報市國土資源局。批復后,下達農村居民住宅用地指標。
(七)建房戶在國土資源所領取住宅用地審批表,如實填寫,經組、村、鎮政府(辦事處)簽署意見蓋章后,國土資源所審查。并備文上報城區分局。同時附具下列材料:
1、補充耕地實施方案;
2、住宅用地分類花名冊;
3、住宅用地分類匯總表;
(八)審批。對程序到位、材料齊備的城區分局予以審批,其中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待市城鄉建設局選址定點后審批。
六、批后實施
(一)國土資源所接到批準文件后,及時將批準結果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滿群眾無異議后,會同鎮(辦事處)、村組、建房戶按照批準用地四至、面積劃定用地范圍、界址,并做好劃線記錄。
(二)建房戶繳納有關費用后,領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批準書》(以下簡稱《批準書》),其中城市規劃區內建房戶應持《批準書》在城建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動工建設。對因其它建設影響不能在批準地點建設的,由村組另行規劃,按規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三)房屋建成后15日內到國土資源所申請檢查驗收,持《批準書》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 使用證》。
七、監督管理
(一)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應當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對新批居民住宅用地選址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可以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盡量不占用耕地。對無空閑地、死角地、未利用土地可利用的,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實行統一規劃、集中安置,把居民建房與加強集鎮建設提高農村城鎮化水平結合起來。不實行集中統一安置的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二)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從批準之日起,因本人原因二年以內落實不了住宅用地、未動工興建的,批準文件作廢。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一經劃定,從劃定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造成土地閑置、荒蕪的,按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動工建設造成閑置荒蕪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三)國土資源所對批準劃定后的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實行跟蹤監督,對隨意改變批準用地四至或超過批準用地數量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從嚴查處。
(四)農村居民新建或更換地址建房的,必須在新房建成后6個月內拆除原住宅,將原住宅用地交還本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能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不宜復墾為耕地的,村組另行安排使用。
(五)對因其它原因經批準的住宅用地未劃定而不再使用的,經村組同意,可以調整給本村組符合申請住宅用地條件的村民使用,由雙方寫出書面申請,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六)嚴格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申請審批條件,對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批準的,批準文件作廢。
(七)嚴格收費標準,嚴禁鎮(辦)、村組借審批住宅用地之機亂收費和收取各種押金。
(八)實行“陽光行政”,國土資源所要公開住宅用地指標、用地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公開上報情況和審批結果。凡未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的,不得受理上報。
(九)堅持原則,嚴禁批人情地,或者借審批住宅用地之機向申請住宅用地人索要好處費、收受禮品、接受宴請、“吃、拿、卡、要”,對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