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則
(一)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經國土資源所現場踏勘定界,可以先行使用,其中屬臨時性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貌,屬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在災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二)使用原宅基地拆舊建新的由國土資源所入戶調查,認真審核,對權屬合法、四至界線明確、四鄰及相關聯的單位(個人)無爭議的,填寫舊房翻新審批表,四鄰、相關聯單位(個人)、組、村(居)、鎮(辦)簽署意見蓋章后,由國土資源所統一備文上報城區分局審批。其中城市規劃區內舊房翻新經城建部門定點后審批。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已建的不符合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三)非農戶申請住宅用地或農村居民使用本村組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的,直接向城區分局申請,先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再以有償方式供地。
(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