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中旬以來,我市千名公安民警屯警街面開展武裝聯勤巡邏。為了增強廣大市民對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支持和理解,現就公安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有關法律知識作以介紹。
(1)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民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民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5條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查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2條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用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第2條、第3條規定:公安機關公務用槍,是指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用于執行職務的各類槍支彈藥。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配備以工作必須為原則,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備公務用槍。非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一律嚴禁佩帶、使用公務用槍。
(2)人民警察在那些情形下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一)防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安安全的;(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九)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式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實施防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3)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現場如何處置及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2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第14條規定: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商洛市公安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