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地方稅務局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問答宣傳(二)
問:為什么要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
答:發票違法犯罪活動,不僅侵蝕國家稅基,嚴重擾亂稅收秩序和財經秩序,威脅國家經濟安全,而且也為貪污賄賂、洗錢詐騙、侵吞國家資財等其他經濟犯罪提供了條件。同時,制售假發票案件往往與其他制假、售假案件交織在一起,與地下經濟及其他非法活動密切相關,成為導致社會治安環境惡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對于這類犯罪活動、犯罪團伙必須追查到底,嚴厲打擊,絕不手軟。
問:今年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重點是什么?
答:加強對制售假發票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查處整治,集中力量查辦一批大要案件;重點對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集中的行業發票使用情況開展檢查,大力整治發票“買方市場”;做好對生產、銷售非法短信群發器等設備的整治工作,切斷發票違法信息傳播途徑;進一步完善網絡發票系統建設,推進網絡發票試點覆蓋面,提高發票管理現代化水平。
問:發票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
答: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虛開、非法制造(包括偽造、擅自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和普通發票的犯罪。
問:《刑法》中對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構成犯罪的是如何定罪處罰的?
答:對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