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何準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2004年5月31日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yu‘值與檢驗》(GB19522-2004)的規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2011年5月17日,公安部出臺了《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規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門對經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缎谭ㄐ拚?八)》只是將“醉駕”規定為犯罪,但沒有規定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限制性條件。故同類危險駕駛罪在判處實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緩刑上不一致。商州區法院審結的44件危險駕駛案,全部判了拘役。但從統計看,本市外縣同類案件有判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的。本省外市縣區同樣有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緩刑的。
4、如何認定危險駕駛案的自首情節。在商州審理的危險駕駛罪的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是否認定自首情節的問題。第一種情形:發生事故后對方報警,醉酒駕駛人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是否認定自首?商州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做了這樣的處理:如果被告人是因為嚴重醉酒意識不清而滯留,就不符合自動投案的要件不認定自首;如果被告人確實出于認為構成犯罪而等候處理,就符合自動投案的要件認定為自首。第二種情形: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供認醉酒事實的,是否認定自首?商州法院認定了自首。理由是,這種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屬于視為自首的情形。第三種情形:交警部門在血液酒精含量的鑒定結果作出后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處理,是否認定“自動投案”?商州法院認定了“自動投案”。法律依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警方發現,也未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應當認定“自動投案”。如果傳喚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了醉駕事實,應認定自首。
四、意見和建議
1、加強宣傳,多措并舉。發揮電視宣傳的廣泛性的作用,相關部門應通過媒體,加大醉酒駕駛類犯罪案件的普法宣傳力度,強化機動車的駕駛人員注意義務,提高安全意識。交警部門在發放駕駛證的同時發放安全駕駛宣傳卡片,時刻警示駕駛員。法院要積極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識,加大醉駕案件的巡回審判力度,以生動的案例警示公眾。
2、嚴格執法,強化監督。交警部門在日常執法中,要加強對醉酒駕駛案件例行檢查的力度,擴大檢查的對象,不僅僅限于汽車駕駛員,特別是要加大對摩托車駕駛人員的查處力度。要加大對摩托車的監督管理,及加大對摩托車的處罰力度。
3、增設刑種,選擇刑罰。危險駕駛罪屬于輕罪,主刑只有拘役,這種絕對的法定刑設置讓法官在紛繁復雜的犯罪情節面前沒有任何刑種上的選擇余地,不利于對一些無須羈押的醉駕行為處以較輕的刑罰,也不利于一些情節嚴重的醉駕行為處以較重的刑罰。為了審理好該類案件,危險駕駛罪應增加有期徒刑的刑種,增加管制刑、單處罰金的非監禁刑,體現罰當其罪,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4、指定標準,準確量刑。針對危險駕駛罪在量刑中存在的問題,應盡早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確定一個相對客觀、準確、可操作的標準,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
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每一個人都應該樹立生命至上的意識,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理念深入人心,讓醉酒駕駛遠離我們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