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取消車輛的劃轉及處置。由市車改辦和服務公司根據取消車輛狀況,具體采取劃撥服務公司、強制報廢和公開拍賣三種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時應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范透明、杜絕浪費”的原則。處置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單位集中封存。各車改單位接到市車改辦保留車輛的核準通知后,將取消車輛于2015年6月30日前,由主管部門負責將本部門及下屬單位車輛集中封存在本單位停車場地,并粘貼制式封條(附件1)。同時,備齊車輛檔案及相關手續。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機動車輛登記證、行駛證、購車憑證、購置附加費(稅)證、交強保險單、車船使用稅憑證等材料以及隨車工具;上繳車輛要求無違法記錄、年檢有效期須在封存停駛之日起3個月以上。因車輛手續不全、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在部門負責自行完善相關手續。市車改辦及相關部門對各車改單位封存的車輛進行檢查確認。
(二)劃轉移交服務公司。市車改辦和服務公司從各單位取消車輛中,確定劃轉到服務公司一般公務用車150輛,要求車改單位于2015年7月1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劃轉車輛停放到服務公司指定的場地。同時,由移交單位和服務公司現場辦理交接手續,并在車輛移交檔案清冊和調撥單(附件2)上簽字確認。車輛移交后單位因公務需要用車的,主動向服務公司申請并支付相關費用。涉及車輛、人員及安全等責任、費用全部由服務公司承擔。
(三)辦理強制報廢。對于黃標車輛和無法繼續行駛的老舊車輛,由原車輛使用單位報市車輛管理部門和相關方面認定,并報經市車改辦同意后,由車輛原單位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四)對外公開拍賣。對于劃轉和報廢后剩余的其他車輛,進行分批分次公開拍賣。車輛拍賣的原則是:公開公正、效益最大。方法步驟是:
1.由單位將車輛檔案及相關手續交市車改辦,市車改辦先向市財政局移交拍賣處置車輛手續,在拍賣前3日由市車改辦協調單位將拍賣車輛集中到市財政局指定地點,以提供展示。
2.遴選確定車輛鑒定評估機構和拍賣機構。
3.在商洛日報、商洛政府信息網、財政信息網等新聞媒體發布拍賣公告。
4.委托評估拍賣。拍賣底價原則以鑒定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為基準價,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原則不低于基準價。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報市車改辦備案。拍賣收入直接繳入國庫。
第十條 調整資產賬務。車輛處置到位后,市財政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分流處置的車輛下達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各相關單位依據市財政局的批復文件,及時調整資產賬務,確保會計核算真實準確。
第十一條 車輛移交及處置工作由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問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垂直管理單位的車輛處置工作,按照屬地化原則與駐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進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