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水污染已經成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生產生活,破壞生態環境,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水污染防治是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較早進行立法的領域。不斷完善和深入貫徹實施水污染防治法,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是扭轉我國水污染嚴峻形勢的一條根本途徑。
什么是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產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必須予以防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如何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保護?
所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是從取水口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是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向上游(包括匯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下游側外邊界距一級保護區不得小于200米。
禁止在地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設置排污口;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及其他污染水體的廢液;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將含有汞、鎘、砷、鉛、氰化物、黃磷等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在水體進行產業化養殖,經營餐飲、娛樂項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哪些行為被此法所禁止?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