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何衍貴 王晨 劉洋)4月1日,丹鳳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發出首份“人身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趙某對曾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趙某騷擾、跟蹤、接觸曾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原告曾某與被告趙某于2016年2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為離異后重新組合家庭,2017年2月,原告以感情不合為由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在訴訟中,原告向法庭遞交了人身保護申請,請求保護其人身安全。辦案法官經過認真審查,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過諸多矛盾,加之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更是心生怨氣,在向法庭提交的答辯狀中言詞激烈,有暴力威脅傾向,并有威脅、騷擾原告及家人的可能。
為保護曾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避免不安全事件發生,法庭遂作出了人身保護令裁定。該裁定書在向申請人曾某、被申請人趙某送達的同時,依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作了送達,共同協助執行。此裁定的作出,既保護了原告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也能讓原、被告在案件尚未處理結束前,冷靜處理婚姻問題。
今年,商洛市中級法院確定丹鳳法院為家事審判改革試點法院。丹鳳法院首次采用人身保護令保護婚姻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家事審判的一次創新,不僅更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更好地推動了家事審判工作機制的改革,更好地發揮了家事審判在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