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劉云奇)近日,丹鳳法院成功執結并化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長達3年的信訪案件,為申請執行人劉某某執行回案件標的款10多萬元,贏得了各方當事人的稱贊。
2011年7月10日,劉某某(未成年)搭乘王某甲(未成年)自行車回家途中,被楊某某駕駛的三輪車掛倒后碾壓,丹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王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某無責任。后劉某某起訴至丹鳳縣人民法院,丹鳳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由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107039.66元,扣除已賠付的19400元,應再付87638.66元;由被告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張某某(系王某甲之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12390.59元。2017年、2018年丹鳳法院曾兩次立案執行此案,經調查均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申請人同意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自案件進入執行環節,申請執行人劉某某之父長期在省、市、縣各級各部門上訪、纏訪要求解決此事。
2019年案件恢復執行,承辦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王某乙、張某某、楊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手續,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在多次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無果后,6月份,丹鳳縣人民法院遂依法將被執行人楊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期限兩年,并對王某乙、張某某、楊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曝光和電視廣播曝光等措施。8月9日,承辦法官組織申請執行人劉某某和被執行人王某乙、張某某、楊某某等8人來到丹鳳法院執行局進行當面協商解決此事,經辦案法官6個多小時釋法析理的勸說,懾于信用懲戒和強制執行的壓力,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約定了履行期限。8月12日一早,被執行人王某乙致電辦案法官,他要提前一次性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當天,在辦案法官見證下被執行人王某乙、張某某從隨身攜帶的包里拿出了事先準備好的10萬元現金,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雙方當場握手言和。16時,該案另一被執行人楊某某亦主動來法院提前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劉某某一次性拿到了10多萬案件標的款并當庭寫下了息訴罷訪承諾書,至此,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信訪案件得以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