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案例一
2024年6月09日22時49分,李某某(男,58歲,石門鎮石門街社區人)駕駛豫RH59***小型轎車行駛至石門鎮穿鎮公路,被洛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李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37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
違法案例二
2024年6月09日23時25分,竇某某(男,27歲,石門鎮太白岔人)駕駛陜U15***小型轎車行駛至石門鎮穿鎮公路,被洛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竇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74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
違法案例三
2024年6月13日1時18分,魏某(男,31歲)駕駛陜H68***小型轎車行駛至河濱南路西段,被洛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魏某血液酒精濃度為78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
違法案例四
2024年6月11日23時41分,喬某某(男,47歲)駕駛黑色雅馬哈無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迎賓大道西段,被洛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喬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41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
違法案例五
2024年6月12日1時5分,郭某某(男,39歲,洛南縣城關鎮王灘村人)駕駛陜D16***小型轎車行駛至迎賓大道西段,被洛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郭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66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
違法案例六
2024年6月14日1時58分,雷某某(男,55歲)駕駛陜AT9***小型轎車行駛至柳英路櫻花路口,被洛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雷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45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洛南公安交警提醒,酒駕醉駕害人害己,希望廣大駕駛員能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本文來源:洛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