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汪 薇)借款救急,本是好友情誼的見證;及時還款,是個人應盡的義務。借錢不還不僅損害了個人名譽還會導致友情的破裂。近日,商州法院速裁庭成功調解了一件延續20余年的民間借貸糾紛,使當事雙方握手言和,重續昔日友情。
王某與楊某系多年好友,1999年,楊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王某借款2萬元,約定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楊某在王某催要下多次出具還款計劃,但未還款,王某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楊某償還借款本息。
案件受理后,商州法院承辦法官認真分析案情,充分與原告、被告溝通,了解到本案的癥結在于,原告數次索要無果,對被告心存芥蒂,而被告對給付利息有異議,因借款時間久遠,存在高額的利息計算,被告難以承受,希望原告顧念往日情分,減免部分利息。承辦法官兼顧法理與情理,從雙方的友情基礎上尋求調解的突破口。經過法官耐心釋法析理,原告自愿放棄部分利息,被告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當場給付原告4萬元。至此,這起長達20余年的民間借貸糾紛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日常生活中,因借款或買賣產生的借條、欠條,在約定還款的期限內未能歸還,應當及時向法院主張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同時,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困難時,朋友給予幫助,應心懷感恩踐行諾言,而不是逃避還款義務,不要讓“失信”行為傷害了朋友間的情誼,要言行一致,信守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