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戴燕玲)近期,家住商州區城區的周某帶其所養的成年德國牧羊犬(未辦理狗證)在丹江公園散步,張某從其旁邊經過時,狗撲向張某,張某摔倒,手指受傷。事后,張某在醫院注射了破傷風疫苗和狂犬疫苗,并住院治療了傷情。張某要求周某賠償其因受傷產生的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洛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重點限養區內不得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等禁止飼養的犬只”,公安機關認定被告周某所養的德國牧羊犬未辦理狗證,且屬烈性犬,商洛市商州區城區屬重點限養區。被告周某作為烈性犬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當盡到管理義務,避免其飼養的動物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但被告周某未辦理狗證,且在遛狗過程中,沒有盡到嚴格的看管義務,犬只脫離有效控制,從而導致該次事件的發生,侵權事實存在。根據《民法典》中“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被告周某應對本次事件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本案證據顯示,原告張某在事件發生后注射疫苗、住院治療,均未超出合理范圍。德國牧羊犬是法律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無論被侵權人有無過錯,該烈性犬咬人后,狗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過法官釋明法律規定,被告意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賠償,該案以調解結案。
在日常生活中,狗咬人的情況時有發生,事情發生后也經常產生該誰負責的爭議。故主人應當對其養的寵物負責,城市內堅決不養法律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養狗千萬條,拴繩第一條”,遛狗要拴繩,文明養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