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請問關于網游選擇代言人方面有沒有什么規定,有的代言人可能就涉及到比較低俗的狀況,文化部對此有沒有什么規定或者有什么法律規范?
劉強:關于你的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涉及到《辦法》中所規定的內容條款和規定。第一,針對網絡游戲推廣和宣傳中存在的一些熱點問題,文化部在辦法第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指出“網絡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的禁止內容”,也就是說,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十不準”的禁止內容。第二,要求企業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絡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和管理,保障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至于說具體的推廣行為如何判定,各個企業和我們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和文化行政部門會根據本《辦法》第九條予以確認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