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商洛市人民檢察院 商洛市公安局 商洛市司法局 商洛市信訪局
為認真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平安商洛和法治商洛建設進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保障信訪工作規范有序開展,保護國家、社會、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實行依法治訪,推進依法治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信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通過信訪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權利。行使上述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為信訪人。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文明、理性表達訴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一到非信訪接待場所走訪,越級上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且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的;
二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或者信訪訴求已依法解決、已按程序終結,信訪人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請復查、復核,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反復纏鬧的;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尸體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病、殘障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在信訪接待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
六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或者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的;
七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為由,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輛等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秩序的;
八以寫恐嚇信等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制造社會影響、發泄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組織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的;
四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五、對于下列行為,情節輕微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或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靜坐、下跪、喊冤,張貼、散發信訪材料,呼喊口號,穿狀衣、舉狀牌、鋪地狀、打橫幅、放喇叭、燃鞭炮、敲鑼打鼓等,起哄鬧事、滯留不走的;
二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門前、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秩序的;
三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
四以制造社會影響、采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