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市一些地方破壞、采挖、銷售野生牡丹、蘭花、紅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威脅野生珍稀植物資源安全。為了切實加強對野生牡丹、蘭花、紅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陜西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所指保護植物是指全市轄區內天然生長的牡丹、蘭花、紅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挖、收購、運輸、毀壞野生牡丹、蘭花、紅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確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醫藥衛生、教學等需要采集繁育野生牡丹、蘭花、紅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家林業局關于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采集證。
三、運輸、攜帶野生牡丹、蘭花、紅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單位或個人,須持有采集證或收購審批手續;運輸、攜帶人工培育的牡丹、蘭花、紅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供購買證明。各縣區木材檢查站應當加強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運輸檢查,對非法采集、運輸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應予暫扣,并及時移交所在地林業部門或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四、各縣區政府應加強對野生植物保護的宣傳,普及有關知識,提高公眾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做好轄區內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工作,加強對林區、集貿市場的監督檢查,對非法采挖、運輸、收購、出售野生牡丹、蘭花、紅豆杉、石斛等珍稀植物的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沒收非法采集物和違法所得,并給予罰款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2015年3月15日起執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