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遺產稅法立法并沒有推進的跡象,但是遺產稅問題卻一直為富裕階層所關注。遺產稅制度到底是縮小貧富差距的良藥還是經濟發展的羈絆?
“兩會”以來,開征遺產稅的呼聲再次成為社會和媒體討論的焦點問題,雖然遺產稅法立法并沒有推進的跡象,但是遺產稅話題卻一直為富裕階層所關注。
長遠來說,中國內地總有一天會開征遺產稅。
遺產稅征收有范圍
我國目前可以納入遺產稅征收范圍的遺產數量有限,創造財富的主要人群目前在30歲至50歲之間,因此大規模的遺產征稅并非迫在眉睫的事情。遺產稅法立法,其宗旨首先是完善稅收制度、引導人們的行為模式,在此基礎上同時兼顧調節高收入、保持社會公平。因此,制定遺產稅法可以健全我國稅收體制,克服我國社會在邁入小康社會過程中收入分配不公和貧富差距拉大的現象,并調節高收入階層、建立社會公平機制以保障社會安定,引導人們對財產和遺產有正確的認識并建立恰當的行為模式。
遺產稅在性質上應當是中央稅而不是地方稅,但在操作上稅款可以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在美國,遺產稅的抵免既有聯邦政府的抵免,也有州政府的抵免,但以聯邦政府的抵免為主。
遺產可以包括這些方面(但不限于此):1.現金、儲蓄存款;2.養老金、退休金、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應付款項;3.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4.車輛、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5.存于各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證券及其保證金;6.各類投資、股權或合伙款項、權益;7.機器設備、生產資料;8.債權;文物、字畫、古董等;9.保險收益、信托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無形資產收益、特許權經營收益或其他合同性經營收益等;10.其它依法經過確認、公證過的財產或權益。
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私人財產總體上尚不很大,相當部分的繼承財產仍是生活必需,也考慮到遺產稅征收中大量配套的財產申報、登記和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就緒等實際情況,結合我國今后社會經濟發展和個人收入增加的前景,因此如果開征遺產稅宜對遺產采取列舉方式(如一七至項),不在列舉中的免征,以后成熟一項增加一項,在列舉中的項目亦可減征和緩征。
遺產稅起征點受關注
遺產稅起征點更是一個備受矚目的問題,社會上曾盛傳遺產稅起征點為100萬元。還有人認為“100萬元”指的應該不僅僅是家庭的金融資產,而是包括房產等不動產在內的全部財產。因此,遺產稅的起征點應定為500萬元。理由是,如果起征點是100萬元的話,涉及的納稅人太多,就與遺產稅的征稅目的不符——征收遺產稅只是國家的一個公平機制,并不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手段,它只是針對極少數人實施的,其作用相當于一個平衡器。
實際上,遺產稅法確定征納標準是決定起征點的重要事項,國際上,遺產稅征收制度有三種,即總遺產稅制(先對總遺產征繳遺產稅后分配)、分遺產稅制(先繼承后根據繼承情況征繳遺產稅)和混合稅制。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如果實行總遺產稅制,必須考慮到配偶、子女和父母因素,抵免后的遺產總額(起征點)宜定為300萬元以上,如果實行分遺產稅制,則在100萬元以上就可以考慮了。
同時,遺產稅法中必須明確抵免范圍。在扣除抵免款項后,遺產價值超過起征點的,超過部分根據種類按規定的累進稅率納稅。抵免范圍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此):用于死者的屬于合理范圍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喪葬費及相關費用;支付經確認后屬于死者的債務;曾與配偶共同居住而目前配偶繼續居住的房屋;用于配偶今后可以預期的生活必需費用和醫療必需費用;根據以人為本的原則,可以對沒有正當收入來源或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特困人員、危重病人盡瞻養、撫養、幫助、救助義務,預先從遺產中提出一定金額予以抵免。而抵免后納稅人并沒有盡義務則可以以逃稅罪論處,抵免范圍和上限應當事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