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不重不利于打擊犯罪
為什么地下錢莊會有這么好的市場,這些現金需求方拿著支票又為什么不通過銀行正常途徑呢?
法律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
承辦檢察官李滿山介紹說,作為現金需求方,之所以繞開銀行,通過地下錢莊從自己的公戶大規模套取現金,是因為他們提取現金的用途并不完全合理合法。他們規避人民銀行對企業基本賬戶和現金的管理以及稅務機關的監管,達到隱匿資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可能涉嫌逃避納稅義務。以支付工人工資為例,正常情況下,只有在公司交納相應稅費后,銀行才會進行私戶轉賬或支付現金,而通過地下錢莊換回現金后,自然逃避了相應的納稅義務。
地下錢莊的非法提現、匯兌、借貸,將直接導致銀行無法監控資金的流向,給違法犯罪人員創造了便利條件。從宏觀經濟層面看,每一個國家對流通的現金總量都有嚴格掌控和限制,大量本應該存入銀行的現金游離于銀行系統之外,在市場中流動,會加大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國家對整體經濟形勢的判斷產生偏差。
“非法從事支付結算型的地下錢莊獲利豐厚,而刑法規定的起刑點較低,以非法經營罪入罪,量刑不會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于打擊犯罪和遏制此類案件。”李滿山強調說,銀行監管不到位也是此案發生的重要原因。銀行監管部門對開設賬戶、中小型個體單位注冊及運營情況應進一步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可疑資金交易賬戶的活動情況,注重對支付結算業務的風險管理。(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