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算算每月要繳多少個稅
算算年終獎要繳多少稅
公式
全月應納稅額=(應發工資-免征額-三險一金扣除數)×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
假設某市民應發工資為5000元,免征額為3500元,“三險一金”扣除數為實際工資的23%(假設個人住房公積金是按工資的12%繳納的),扣除金額為1150元,如果該單位實行了通訊改革,還可以據實扣除400元通訊費,那該市民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就應該是“5000-3500-1150-400”,所得結果為“-50”,可以不繳個稅。
如果該市民月收入為6000元,按照我市的情況,理論上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就應該是“6000-3500-6000×23%-400”,實際應納稅額為720元,對應的稅率為3%,當月就應該納稅21.6元。
新稅法實施后,對全年一次性獎金,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2.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3.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個人所得稅。
舉例
假設某市民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個稅應該為:應納稅額=(24100-100)10%-105=22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