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資商鋪
托管期滿要不回來
如今北京房屋限購,很多市民紛紛轉向購買商鋪。張先生買得較早,2005年便出資150余萬元,在朝陽區繁華地段購買了近100平方米的商鋪。當時開發商的銷售人員告訴他:“出售的商鋪都是連在一起的,如果單個經營,經濟效益不會太好。這個項目采取出售后集體托管的模式,我們開發商進行統一招商,將所有商鋪統一出租。你們購買后,拿租金就行了。”
張先生一聽,覺得反正都是投資,這樣倒省心,于是與開發商簽訂了委托經營合同。合同寫明:委托期限為5年,從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5年期滿后90天內,開發商應將商鋪返還給張先生;如果違約,開發商將支付商鋪購買款項的20%違約金。
2010年5月1日,托管期滿后的第一天,張先生到開發商辦公室,要求收回商鋪自己經營。“所有的商鋪都租給了大型超市,租期是10年,我們會按照合同繼續支付你們的托管費。”開發商工作人員的一席話,讓張先生感覺不妙。隨后,張先生來到商鋪所在地查看,商鋪果真是由一家大型超市在承租。和張先生情況一樣的有幾十名業主,大家都很著急。經過向超市了解,這家大型超市確實和開發商簽訂了10年的租賃合同。
開發商怎么能不經過我的允許就把商鋪租給超市呢?張先生氣憤地與開發商協商,卻無果,他開始著手準備訴訟。
業主年損失15萬元
暗藏貓膩兒
收集證據時,張先生發現事有蹊蹺,非開發商說的那么簡單。開發商與超市簽訂租賃合同的時間為2010年4月29日,租期卻是從2010年6月1日開始,還約定了長達5個月的免息期。開發商不僅趕在托管合同到期前兩天,私自將張先生的商鋪出租給超市10年,還未經允許約定了150天的免息期。
最讓張先生無法理解的是,開發商將商鋪以每天每平方米2元的價格租給了超市,而同地段商鋪的對外出租價已是每天每平方米6元。張先生還從開發商處了解到,開發商工作人員答復他“繼續按合同約定付托管費”的合同是按照開發商與超市簽訂的合同支付托管費。也就是說,張先生的商鋪每年要損失約15萬元租金。張先生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很大的損害,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超市將房屋騰退返還給自己,并支付房屋使用費。
起訴騰房被駁
但可要求賠償損失
2011年6月1日,法院認定了開發商是無權處分張先生的商鋪,但考慮到大型超市已入住商鋪,前期支付了巨額租金和裝修費用,法院以保護公共利益為由,駁回了張先生的騰房請求,并要求開發商按照每天每平方米2元支付房屋使用費。
這一房屋使用費遠低于張先生的損失,而且房屋也沒有要回來,張先生不服上訴。然而,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張先生非常失望。
不過,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的焦景收律師認為,張先生此時仍可維權,其權益還是可以救濟的。雖然從判決來看,騰房的可能性比較小,但張先生的損失是開發商造成的,他可以向開發商主張賠償損失。
購房委托管理
如何規避風險?
對于委托管理模式購房的大眾投資者來說,應該如何規避風險?焦景收律師認為有三條途徑:
其一,細化“委托經營合同”規定,特別是開發商違約后的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的規定。投資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盡可能多地表達自己的訴求,并將這些過程以適當的方式記錄,選擇更為合理的、權益保護更為周詳的委托經營合同。
其二,委托經營并不意味著不管理,業主應當聯合起來,定期監督委托經營管理事項,對商鋪的經營管理提出業主意見,不能全權交由開發商。
其三,投資人應當在適當的時間表達自己的訴求,對合同續簽事宜有異議的業主,應當提前告知受托方不再續約的情況,并要求受托方出具書面答復。這不僅有利于達成意愿,還能夠為將來可能的爭議提供證據。
還可按市場價
索賠未來10年租金
開發商擅自將商鋪租賃給超市,已超出了“委托經營合同”中規定的經營期限。因此,對于開發商無權處分行為使張先生受到的損失,開發商應予賠償。
而且,超限經營也給開發商帶來了法律風險,即使合同是在約定的委托經營期限之內,一旦超市一方違反了合同,因為開發商擅自處分的行為,開發商仍然要向業主支付使用費用。加之本案中,開發商屬于惡意處分張先生的商鋪,對張先生的損失應當負完全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張先生不僅可以要求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之間的租金,以及開發商違約造成的商鋪購買款項的20%違約金,還可以對開發商擅自出租行為造成的未來10年的租金損失進行索賠,這一部分可按照同地段商鋪的價格,提出訴訟請求。
由此焦律師也給開發商提個醒,這種擅自租賃的行為損人不利己,還可能讓自己陷入大量訴訟之中。
委托管理風險大
業主要慎重
此案涉及委托管理模式,這是大多數投資商鋪項目的噱頭之一,打動了投資人圖方便的心理。但焦律師認為,這些委托經營合同在設置時并沒有保護業主的考量,而且這種合同經過專業編制,普通投資者也難以辨別其中的陷阱。像張先生簽訂的這個“委托經營合同”中,就沒有規定開發商經營管理商鋪時有什么限制,比如簽訂的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委托經營期限等規定。這使得與開發商簽訂租賃合同的超市排除在責任之外,因為超市對開發商的經營權限并不知情。
焦景收律師建議大家,簽訂這類“委托經營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留意合同中保護自己的條款是否完備。
今日我坐堂
焦景收律師
北京市銘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市優秀公益律師,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務村居行律師,北京市朝陽區優秀共產黨員,亞運村街道辦事處專家調解員,擅長處理婚姻繼承中涉及的房產糾紛、商鋪租賃糾紛、公房糾紛以及二手房買賣糾紛等。(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文并圖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