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婚慶行業從業人士花5800元網購60只花瓶,婚宴用完后就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賣家發現有使用痕跡拒絕退貨,溝通無果后該人士起訴買家要求退貨。6月16日,澎湃新聞(.thepaper)從杭州互聯網法院獲悉,近日該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小李在某網絡平臺開網店售賣花瓶等裝飾物。今年2月,一名買家從該店購買一只花瓶看樣,隨后以5800元的價格下單60只花瓶。小李承諾,在商品未使用前提下,買家可以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對方收貨后第6天,小李接到了上述訂單的退貨申請,原因是“尺寸拍錯/不喜歡/效果不好”。小李立即與買家確認情況,溝通中得知買家從事婚慶行業,這批花瓶正是舉辦婚禮所需,且買家稱花瓶尚未使用。考慮到商品仍在退貨期內,小李同意了退貨申請。小李收到寄回的這批花瓶后開箱驗貨,發現瓶內均有明顯水漬,存在使用過痕跡。對此,小李拒收快遞,并以“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買家與小李多次溝通退貨無果,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履行“七天無理由退貨”義務,返還全部貨款,并承擔因退貨產生的物流費用268元。
買家訴稱,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為完整、無破損的狀態,商品自帶的標簽和包裝也保存完整,商家卻以商品使用過、有水漬、影響二次銷售等理由拒絕退款。商家辯稱,買家退回的全部貨品已嚴重影響二次銷售,有明顯使用痕跡,不滿足“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出于商譽考慮,其無法將泡過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給其他顧客。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商家不需承擔運費。
法院審理認為,買家雖在收貨后七日內申請退貨,但根據商家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退貨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漬,買家也自認婚禮中對花瓶裝水并插花的使用行為,該行為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屬于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勢必影響二次銷售,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應視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買家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訴請沒有相應依據。
法官表示,消費者在網購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賦予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即消費者在對網購的商品不滿意時,可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是“無理由”不代表“無限制”“無條件”,“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是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