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海6月23日電 (記者 姜煜)人民銀行上海總部23日向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通報2021年度上海地區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情況,并提出監管警示。
2021年,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持續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嚴肅懲處負有責任的機構和人員,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秩序,累計作出21項行政處罰決定(空頭支票除外),涉及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1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4家非銀行支付機構、1家其他類型企業和10名直接責任人,罰沒款金額總計人民幣3559.68萬元,罰沒款金額較2020年增長238%。其中,對機構的罰沒款總金額為3494.86萬元,對機構直接責任人罰款總金額為64.82萬元。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作出的行政處罰中,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和支付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被處以罰款的金額最多,對兩類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占比分別達57%和41%。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實施“雙罰”的比例進一步提高,70%以上的機構被處罰的同時,還處罰了直接責任人,涉及反洗錢、支付結算、征信和人民幣管理領域。因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被處以罰款的個人數量占比達70%,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被處以罰款的單筆金額最大,為20萬元。
2021年行政處罰的案件中,反洗錢、支付結算、金融統計、征信管理和人民幣管理領域查處的違法行為類型較多,如: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風險等級審核、支付機構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金融產品分類統計錯誤、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人民幣現金等。而金融違法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管理層責任意識不強、內控體系不完善、系統建設不健全、合規培訓流于形式。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提出了監管要求,包括:強化管理層責任意識,切實勤勉履職;依法梳理內控制度,完善權責體系;加強自評估與自查,消除風險隱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