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江聃
歷時21年的漁業補貼協議談判在剛剛落幕的世界貿易組織第12屆部長級會議取得實質性進展,達成了《漁業補貼協定》。《協定》將為全球漁業制定新規則。《協定》有哪些核心內容?未來將如何生效?對我國漁業發展將產生哪些影響?圍繞這些問題,證券時報記者專訪了上海海洋大學海洋文化與法律學院院長唐議。
核心在于建立補貼紀律
證券時報記者:《協定》是世貿組織過去9年達成的首份多邊協定,也是首份主要旨在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世貿組織協定。《協定》達成有何重要意義,核心內容是什么,將怎樣發揮作用?
唐議:《協定》的達成將有助于促進聯合國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協定》的核心是建立補貼紀律,禁止助長過度捕撈的漁業補貼,取消助長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IUU)捕撈活動的補貼。IUU捕撈處于管理和控制之外,對漁業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加劇漁業資源的捕撈壓力,削弱漁業資源的養護和管理的效果。對已經處于過度捕撈狀態的物種進行捕撈,無疑會加劇資源的過度利用,直接導致漁業資源利用不可持續。
《協定》達成后如果得到有效執行,將有利于促進全球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會減少非法捕撈對漁業的破壞,促進漁業管理秩序得到更好的維護;同時減少對漁業資源的過度捕撈;二是會促進漁業補貼轉向有益的方向,補貼將更多地用于實施漁業資源的養護和管理,支持資源保護型、環境友好型的綠色漁業的發展,以及用于提高漁業生產的安全性,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三是會促進保護發展中國家,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漁業發展權益,為產業發展留下空間,有利于當地社區經濟和社會穩定,促進漁業更多造福社會,增進人民福祉。
將助推我國漁業
高質量發展
證券時報記者:《協定》落地執行,將給中國漁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
唐議:首先,《協定》適用于專向性海洋捕撈補貼,對我國漁業發展的直接影響只是局部的。上世紀80年代我國漁業發展一直實行以養為主的基本方針,漁業結構得到長期持續的良性變化,到2020年,包括遠洋漁業在內的海洋捕撈產量占全國水產品總量的18%。
第二,《協定》的達成和執行將促進我國漁業向著更加綠色、更加環保、更加高效、更加有序的方向發展。這與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方針和漁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相契合,對我國的影響總體上是積極的,將會進一步優化我國漁業發展補助資金的支出結構和使用方向,有利于促進我國漁業的產業結構優化和轉型升級,更好地平衡漁業發展與資源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推進漁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我國一直堅決打擊各種IUU捕撈行為。一方面,我國《遠洋漁業管理規定》明確規定,禁止遠洋漁業企業和遠洋漁船從事、支持或協助IUU漁業活動。對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等提供的有關中國漁船涉嫌違規線索,我國均認真予以調查,以“零容忍”態度,對調查核實的違規遠洋漁業企業和漁船采取罰款、暫停漁船作業、暫停或取消企業從業資格、將違規船長和管理人員列入從業人員“黑名單”等措施進行嚴厲處罰。另一方面,對于國內違法捕撈行為,我國一直以來就明確不予補貼支持。因此,有關IUU捕撈的補貼禁令對我國漁業發展沒有影響。
第四,我國從未在政策層面上將財政資金補助用于那些捕撈已經處于過度捕撈狀態的物種的活動。但執行《協定》對過度捕撈種群的補貼禁令,將促進我國進一步加強對漁業資源的監測和評估,推進我國海洋捕撈業更快地走向精細化管理。
證券時報記者:為了適應新的要求,行業需要加快做好哪些準備?
唐議:為適應《協定》達成和未來落地執行產生的新要求,漁業行業需要準確判斷和把握國內國際漁業發展的形勢走向,再審視現有的漁業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經營模式、產業規模控制等基礎性、戰略性、方向性問題。
比如:在加快結構調整方面,積極拓展漁業多種功能,豐富漁業產業形態,提升現代化水平,打造全產業鏈,創造更大增值增效增收空間;在強化科技創新方面,加大科技攻關力度,推動漁業重大基礎前沿研究和重要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在完善漁業治理體系方面,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進程,適時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漁業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修訂,加大對非法捕撈的打擊力度,建立健全漁業捕撈過程信息監測與統計、漁獲物可追溯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