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券商員工偽造材料。
近日,券商中國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悉北交所向券商內部發布最新一期的《會員通訊》,其中提到有券商員工向新三板某公司提供虛構的終止掛牌無異議的函,被監管處罰:暫不受理其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36個月的紀律處分。
監管以該案例警示行業,券商應加強人員管理,嚴防道德風險;加強內部控制,防范業務風險。
此外,有個別券商督導履職不到位,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監管表示,應督導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應通過多種方式持續關注公司運作情況等。
偽造終止掛牌無異議函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獲得北交所最新發布的《會員通訊》,有主辦券商工作人員偽造文書構成持續督導違規。
據了解,A公司計劃從新三板摘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擬申請終止掛牌的議案,并向主辦券商指定的持續督導專員陳某提交股東會決議公告。
然而,陳某未及時辦理相關信披及A公司主動摘牌申請有關事務,使A公司失去主動摘牌的時機。
為掩蓋工作失誤,陳某向A公司提供虛構的終止掛牌無異議的函,A公司根據此函提交公告并予以披露。
監管指出,在本案中,陳某作為持續督導人員,未能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有關督導職責,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全國股轉公司對其給予公開譴責、暫不受理其出具的相關業務文件三十六個月的紀律處分,對負有管理職責的督導業務部門負責人、投行部門負責人給予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對陳某供職的券商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并記入誠信檔案。
監管指出,上述案例對行業有三點警示作用:
一是加強人員管理,嚴防道德風險。持續督導人員受主辦券商指派具體負責掛牌公司持續督導工作。主辦券商應把好人員“入口關”,聘用誠實守信、品行良好并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從事督導工作;主辦券商及其業務部門應加強對督導人員執業活動的管理,確保督導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各項督導職責;加強對督導人員的職業道德、合規及專業培訓,牢固樹立敬畏法律,遵紀守規的理念,防范道德風險,提升執業水平。
二是加強內部控制,防范業務風險。主辦券商應加強對持續督導業務的內部管理,建立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內部控制機制,完善對督導文件收發、審閱、出具、提交、報送、披露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制衡,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相關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確保相關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股轉系統自律規則的相關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三是完善內部追責,加強風險警示。主辦券商應當建立健全督導業務內部問責機制,明確問責范圍、問責形式和種類、問責程序等內容;對于持續督導未勤勉盡責人員及內部管理失控等事項,應落實責任追究;通過警示教育等形式提高員工從業風險意識,杜絕類似風險再度發生。
券商中國記者梳理過往罰單,現被監管發現的券商員工偽造文件案例并不多。今年年初,某華南券商分支機構員工任財富經理期間,在銷售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偽造客戶合格投資者認證材料,合規意識淡薄,被當地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有券商在持續督導時履職不到位
根據前述《會員通訊》,北交所上市公司管理部提出,個別券商督導履職不到位,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的情況。
監管通報,有券商未及時發現公司信息披露問題。據了解,H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的情況,一是召開的股東大會未通過注冊地址變更對應的修訂公司章程議案,導致公司登記注冊地址與披露《公司章程》記載注冊地址不一致;二是實際控制人被司法機關要求協助調查,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司知悉該事項后,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而相關券商作為持續督導機構,未對公司運作情況保持持續關注,未及時發現公司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及時,存在未切實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問題。
另一案例顯示,在X公司的年度報告業績說明會上,負責持續督導的券商保薦代表人在投資者問答環節中泄露X公司未披露的敏感信息,該信息尚未經過公司審議且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保薦代表人的回答違反了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則。
監管表示,結合上述案例將相關規則進行梳理,可以總結以下四點供券商參考:
一是應督導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應通過多種方式持續關注公司運作情況。
三是應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并發布風險提示。
四是遵守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則。
監管指出,中介機構應重視督促提升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更好把握注冊制與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關系,切實發揮“看門人”作用。(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