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據銀保監會7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規范發卡營銷行為,不得采取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營銷信用卡。
《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卡數量、客戶數量、市場占有率或者市場排名等作為單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持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偽冒欺詐辦卡、過度辦卡等風險。對單一客戶設置本機構發卡數量上限。強化睡眠信用卡動態監測管理,嚴格控制占比。連續18個月以上無客戶主動交易且當前透支余額、溢繳款為零的長期睡眠信用卡數量占本機構總發卡數量的比例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20%,政策法規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過該比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新增發卡。銀保監會可根據監管需要,動態調降長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標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信用卡綁定支付賬戶等其他賬戶時應當尊重客戶真實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綁定服務。客戶申請銷卡的,應當在確認無未結清款項后,及時完成辦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應當切實加強營銷宣傳管理。在與客戶訂立信用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條款、風險揭示內容應當嚴格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以明顯的方式向客戶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以及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確保客戶注意和理解條款內容。應當向客戶主動告知本機構咨詢、投訴受理渠道,以及信用卡章程、客戶簽訂的信用卡業務申請表、相關合同(協議)的查詢渠道,并將還款通知、逾期信息上報等事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戶。在為客戶開通信用卡網絡支付功能時,應當充分履行事前告知義務,與客戶就網絡支付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就開通事宜取得客戶確認同意。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信用卡客戶身份核驗和辦卡意愿核驗等關鍵環節積極采取錄音錄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觀記錄和保存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確保記錄信息全面、準確、不可篡改和可回溯,并能夠滿足我國境內金融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要求。記錄信息應至少包括:信用卡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與信用卡申請相關的財務狀況、信貸記錄、宣傳銷售文本、信用卡章程和簽署后的領用合同(協議)、重要提示及確認信息等。記錄的信息資料自客戶業務存續期結束起應當至少保存5年。
未經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內部統一資格認定,任何人員不得從事該機構信用卡發卡營銷活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提供信用卡營銷人員信息查詢方式。信用卡營銷人員應當事前向客戶出示載有發卡機構標識及個人工作信息的工作證件,并向客戶告知信用卡營銷人員信息查詢方式。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施嚴格的信用卡營銷行為管理。不得承諾發卡或者承諾給予高額授信;不得進行欺詐、虛假宣傳;不得采取默認勾選、強制捆綁銷售等方式營銷信用卡。(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