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1日電 31日,ST曙光發布公告稱,公司以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人為被告,向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司決議效力確認之訴的案件情況有了新的進展,公司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收到了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2022)遼0604民初828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申請人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賈木云、深圳中能綠色啟航壹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于晶、姜鵬飛、李永岱、劉紅芳、周菲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中,申請人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禁止七名被申請人實施自行召集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5日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禁止七名被申請人以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為依據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申請人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丹東市元寶區金山鎮古城村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遼[2017]丹東市不動產權第 0032325 號,面積 18047.8 平方米)作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遼寧曙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請人賈木云、深圳中能綠色啟航壹號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于晶、姜鵬飛、李永岱、劉紅芳、周菲實施2022年5月5日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禁止依據上述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至本案終審裁判文書生效時止。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公告還稱,公司提示股東,本次裁定為禁止召集股東實施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并禁止依據該決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本案生效判決結果以本案終審裁判文書為準。(中新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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