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決定。新通過的決定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我國海洋生產總值一躍突破5萬億元;“蛟龍”號載人深潛突破7000米大關。據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發布的《2012年全國海水利用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建成海水淡化工程95個,日產淡化水總規模達到77.4萬噸;11個沿海省區市均有海水直流冷卻工程分布。其中,年海水利用量超過百億噸的省份為廣東省和浙江省,分別為年產275.5億噸和年產199.1億噸。
海洋經濟和技術快速發展的同時,需要進一步改革行政審批,激發發展活力。新修改的海洋法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考慮到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將海洋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核改為環保部門審批過程中內部征求意見,同樣可以發揮海洋主管部門的作用,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宋大涵說,取消海洋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核程序,減少了一道審批。
新修改的海洋法同時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新修改的法律還規定,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備案。
實踐中,溢油應急計劃主要包括平臺作業情況及海域環境資源狀況、溢油風險分析及溢油應急能力3方面內容。“這些內容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另一項審批即‘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核準’中已經進行審查,工程竣工驗收時也要核查應急演習、演練、培訓情況,通過備案同樣可以達到督促企業制定和完善溢油應急計劃、強化企業環境保護責任的目的。”宋大涵表示。
此外,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23條第二款修改為:“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據悉,該法于1982年8月23日在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