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或是電視購買的東西,拿到手之后發現“此貨非彼貨”怎么辦?“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內退回商品,并不承擔任何費用!”
面對上述的表述,您千萬別太驚訝,因為這可能成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條款!
記者昨天從有關渠道了解到,已經頒布了16年的《消法》已經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序,相應的最新修訂稿,在明確標注“原文”和“修訂”兩大板塊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非現場”購物增加“后悔權”
《消法》原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修訂》第九條新增: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內退回商品,并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
●真實遭遇:
喜歡戶外運動的王先生,看見網上標注的一頂戶外帳篷,只賣到商場一半的價格時,便出價在網上購買了一頂。誰知道當貨送到的時候,他才發現這頂帳篷和商場內的存在諸多不一樣,雖然款式差不多,但是不少功能性的拉鏈沒有,而且面料摸著也很差勁。王先生于是要求商家能夠退貨,多次溝通后,賣家最終拿出的解決方案讓他付50元的郵費之后,才能辦理退貨手續。王先生說,這頂帳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郵費的話,他覺得不劃算,于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修改”解讀:
南京市消協秘書長周暉指出,現在商家的促銷手段五花八門,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導致消費者發生“沖動式消費”,而電視購物、網絡購物等非現場消費方式,也讓不少消費者在“摸不著”的情況下頻頻體會“很受傷”。
對于“后悔權”的設立,周暉說,后悔權起源于美國,最早出現在直銷和保險行業中,又被稱為“冷卻制度”。由于推銷員通過拜訪方式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和服務,不免會夸大其辭,后悔權的建立使處于產品信息弱勢的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退貨并收回全額退款的權利。
“消費隱私權”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修訂》第十四條新增:享有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本法所稱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方式、健康狀況、家庭狀況、財產狀況、消費記錄等與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