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知名證券維權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處獲悉,部分遭受魯北化工(代碼600727,現更名為ST魯北)虛假陳述損害的股民欲聯手向魯北化工進行索賠。目前,厲健作為代理律師正在征集受損股民訴訟委托。
違規信息披露
涉及四宗罪
2009年6月13日,魯北化工發布《關于受到中國證監會濟南稽查局立案調查的公告》,公司因信息披露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2年5月23日,魯北化工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虛假陳述被行政處罰。
證監會認定魯北化工存在四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一是重大關聯交易未予及時披露。2007年至2008年,魯北化工與大股東山東魯北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魯北集團)發生巨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其中魯北化工累計向魯北集團劃轉資金22億余元,魯北集團累計歸還資金19億余元,扣除期初余額,截至2008年底,魯北集團占用魯北化工資金余額2.76億元。對于上述往來款項,魯北化工既未按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07年中報及2008年中報中予以披露。二是合成氨資產停產事項信息披露虛假。2006年5月,魯北化工以其擁有的重油裂解資產與魯北集團擁有的合成氨資產進行置換。合成氨資產自置換進入魯北化工后一直停工,未投入使用。魯北化工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合成氨資產停產事項,2006年及2007年年度報告也存在虛假披露。三是公司未及時披露熱電廠發電機組關停事項。2008年10月,魯北集團決定關停魯北化工熱電廠5臺9.8萬千瓦發電機組,魯北化工未按規定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09年4月發布年報時才披露發電機組關停事項。四是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實披露。魯北化工2007年一季度報告、中報和年度報告中短期借款期末余額未如實披露,分別比實際少披露1.05億元、1.05億元和3500萬元。
根據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責令魯北化工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時任高管分別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至40萬元不等的罰款。此外,證監會還認定部分涉案高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案情通報中指出,魯北化工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間較長、違法事項較多、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嚴重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應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股價跌跌不休
股民損失慘重
因魯北化工虛假陳述行為被曝光,魯北化工股價下跌,致使投資者權益受到損失。對此,魯北化工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且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厲健律師向記者表示,“根據司法解釋,魯北化工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2日間,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09年6月13日。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2日期間買入ST魯北股票,并且在2009年6月13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至今,經專業律師計算,存在虧損或者推定虧損的股民,可對魯北化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通過法律途徑挽回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稅金及利息在內的損失。 ”
另外,根據《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股民起訴魯北化工應向山東省濟南中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訴訟。(大眾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