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雙方簽訂的房產合同中沒有關于房產證辦理的相關約定,業主可依據法律規定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十八條中就對此有明確規定: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而對于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因此,如果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業主可選擇協商或訴訟的方式,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來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魏亮律師認為,要避免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的情況出現,也不是沒有辦法的。購房者在買房之前要深入調查,首先調查開發商開發項目的資質,調查手續是否齊全;其次要仔細研究合同的相關條款,如果有異議要及時提出來,進行協商。購房者如果漠視異議選擇簽字,就表示認同了開發商的條件,只能被動接受。(大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