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每日經濟新聞 》報道,2014年,國資改革的力度持續加碼。1月7日,國資委發布《關于中央企業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對外資產轉移,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同時,資產交易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在中投顧問產業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扈志亮看來,2014年,國有企業承擔著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任,而發展混合所有制將涉及相關資產的轉讓與交易,提前對其進行規范,能有效規避國有資產流失。
提高資產轉讓透明度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國資國企改革思路,中央企業在改革進程中承擔著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任。國資委據此提出的目標包括:大部分國有企業通過股權多元化改革逐步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將降低國有股權的比例;同時支持各種非公資本參與到國有企業的股權多元化改革中。
在接下來的改革進程中,國有企業的股權變化必然涉及國有企業和外部之間的資產交易。為加強中央企業資產轉讓管理,提高企業資產轉讓公開透明度,建設“陽光央企”,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1月7日,國資委正式下發上述《通知》。
掛牌價不得低于評估結果
在具體操作方式上,國資委表示應在遵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制度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資產轉讓的特點來展開,資產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不得低于資產評估結果”是保護國有資產的第一道防線,扈志亮評價,上述舉措有利于體現出將轉移的國有資產的真實價值,“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做出限制”的規定,有利于實現公平競爭的機制,防范向相關利益人或團體輸送,導致國有資產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