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但是還是有人賣?”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有。”
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其中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它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針對出現的這一情況,記者暫不得知,相關監管部門是否知道出現的這種情況。同樣值得引起關注的是,部分所謂的“低收入家庭”將自己的房屋租給別人,那他們還有地方住嗎?當時又是如何獲準申購經濟適用房的呢?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這就是這里面的房子,這個房子是租的,不是賣的。”
記者:“專門給人租的?”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對,孩子大了要上學,在別的地方也有房,不方便么,住的比較遠。”
記者:“他在別的地方有房,這個房是咋買下來的?”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那咱就不是很清楚了。”
中介公司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如果不想擔風險,很簡單,只要變成低收入人群中的一員就行??墒牵褪杖爰彝ケ仨毞蠂业母黜椧幎ǎ笫謬栏?,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說,只要你想辦,沒有辦不成的事。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上月辦了個資質,辦了個戶口。其實這里面都是條件挺好的,辦的假的么,資質是可以辦假的,只要托關系找人。辦的時間比較長,四個多月時間,審批比較嚴格。”
記者:“多少錢?”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辦下來至少得三萬五,不是給我們錢,你們自己托關系找人辦也可以辦。”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四居室的有一套,還有個二居室的,有兩套房。”
記者:“一個人買了個四居室買了個兩居室的?”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嗯。”
記者:“這咋辦下來的?”
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托關系。”
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