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帶著年僅4歲的兒子在淋浴房洗澡時,浴房玻璃突然發生爆炸,造成母子倆身體多處受傷,經協商未果,后將產品銷售者告上法庭。日前,紅橋區一審判決被告對原告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張女士的父親從衛浴產品個體經營者李某處購買一套淋浴房,李某派人安裝。2012年夏天一晚,張女士和當時4歲的兒子洗澡時,淋浴房玻璃突然發生爆炸,造成母子倆身體多處嚴重劃傷。事故發生后,張女士的家人多次與李某協商解決未果,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萬余元。
庭審中,被告李某辯稱,本案中玻璃破損原因與原告受傷原因不明,原告母子二人共同在空間狹小的淋浴房內洗澡,或是對已過質保期的產品不加強維護、不小心使用,都有可能造成鋼化玻璃脫離滑輪一角著地,因受到沖擊而粉碎,張女士對兒子的損害后果具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被告銷售產品嚴格符合國家標準,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結合原告母子受傷部位、傷情等事實,認定原告損害后果與被告所銷售淋浴房爆炸具有因果關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淋浴房顧名思義是洗澡的場所,原告在被告銷售并安裝的淋浴房內洗澡,卻因淋浴房爆炸造成人身損害,可見被告銷售淋浴房不具備合理期待的安全。目前相關司法鑒定部門尚不能對涉訴淋浴房是否符合國際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鑒定,即便該淋浴房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但其存在使用過程中爆炸的“不合理危險”,亦應被認定為缺陷產品。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還查明,被告向張女士的父親銷售淋浴房時,未提供淋浴房的使用說明書、合格證、保修卡,未告知涉訴淋浴房的使用年限,使得張女士無法得知涉訴淋浴房的使用方法、使用年限,張女士帶著年僅4周歲的兒子共同在淋浴房內洗澡,并未超出一般人對于淋浴房使用方法的理解,且被告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淋浴房爆炸系母子倆所致,法院認為,張女士母子對于其損害后果無過錯,被告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依法計算賠償范圍和數額,一審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法條解釋】
“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合理危險”是指產品使用人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產品而發生損害。(渤海早報)